保标招标 > 湖南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是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6)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
1、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公开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通过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招标活动处于公共监督之下进行。
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邀请招标的解释:“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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