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连带责任到底是什么

招投标知识 2022-11-30   |  人围观

标签: 联合体  政府采购 

连带责任亦即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所指的连带责任是除了应负按份之责任还要承担联合体其他人的责任。在联合体之中,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联合体的全部责任,不得以联合体内部的约定的给付份额为由拒绝履行,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采购人可将联合体所有各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联合体某一方连带责任人提起仲裁或诉讼。②当联合体某一方将责任全部履行时,此时采购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其连带责任被消灭,采购人不得再诉请联合体其他连带责任人。

联合体连带责任履行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锅炉改造项目,A、B两家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竞标,前者负责锅炉制造和安装,后者负责锅炉底座土建和管道等施工,中标后,由于B公司的土建施工存在瑕疵,造成锅炉主体安装后倾斜角大于工程允许的范围,需要重新施工,那么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应该由A、B两家公司共同承担,A公司不愿意承担返工费用,寻求法律途径,法院判决仍由A、B两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返工费用。)

1、联合体连带责任中一方或数方破产时,采购人或者A公司既可以向未陷于破产程序的其他方主张权利,也可以以其主张的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参加分配。如果B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项目的返工费用由A公司垫付,那么A公司可以向法院递交返工费用的清单作为破产财产,受偿破产财产的分配。

2、联合体中如果有一方连带责任人以其债权抵销采购人主张的债权,那么此时该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消灭,其他联合体中各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也同时消灭,不再履行。如果A公司与采购人尚存未结清的工程预算款项,足以抵销该项目需要返工的费用,那么采购人不再具有诉请A、B两公司的连带责任的权利。

3、联合体中连带责任人中与采购人混同,那么该连带责任也被消灭,其他连带责任并不消灭。如果在采购合同中明确B公司系采购人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那么采购人不能诉请B公司的连带责任,只能诉请A公司的连带责任,由A公司履行该项目的连带责任。

4、采购人免除联合体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而没有消灭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责任的意思表达的,其他连带责任人仍需履行应该履行的连带责任。如果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免除B公司的连带责任,而A公司并未明确免除意思的,那么A公司必须履行该项目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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