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评标

招投标知识 2022-11-07   |  人围观

标签: 评标 

重新评标指的是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之后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在公示期有人对中标单位质疑,经建设单位决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的评审,再次评审中可能涉及评审文件及提交的原件的真实性。发生以下4种情形,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实施重新评标:1、评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3、评委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4、经评委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评标的原则:

(1)公平、公正;

(2)依法评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只要招标文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修改纪要、答疑纪要进行评审;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

(6)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若招标文件表述不够明确,应做出对投标人有利的评审,但这种评审结论不应导致对招标人的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的损害;  

(7)反不正当竞争:评审中应严防串标、挂靠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无法当场确认,那么事后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8)记名表决:一旦评审出现分歧,则应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表决时必须署名,但应保密,即不应让投标人知道谁投赞成票、谁投反对票;

(9)保密原则:评委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的讨论细节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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